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医疗医技进修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使进修人员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和学习,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参照医院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来本院进修的医疗医技人员基本条件如下:原则上只接纳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医联体成员单位,(1)医师: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且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2)医技人员:原则上只接纳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学历,从事拟进修的专业二年以上的医疗技术人员。
第二条 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必须认真学习并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着装,佩带工作牌。进修人员应按期完成进修学习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结束,否则不予办理进修结业证书和个人鉴定。
第三条 遵守医德,自觉做到廉洁行医。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病人或其家属的“红包”、财物或接受宴请。不得在医院任何场所(包括宿舍)接待医药代表,索取或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手续费、劳务费等。违者除责令当事人退还钱物外,并取消在本院的进修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向选送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条 不得以权(医)谋私,不得开人情方、大处方,不得开人情假条,不得出具假证明或假报告单,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检讨或取消在本院的进修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向选送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条 进修人员必须做到服务热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举止规范,耐心解答病人疑问。如不遵守我院的诊疗操作规范或因为服务态度差,而造成医疗纠纷或不良影响的,被病人或其家属投诉,经查实者,第一次给予严肃警告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第二次则取消在本院的进修资格。
第六条 在医疗过程中,要坚守岗位,严守医责,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取消在本院的进修资格,并向选送单位进行通报。对于在进修期间发生的与进修人员相关的医疗纠纷,进修人员必须保证在进行医疗事件的处理或医疗事故的鉴定过程中,无论何时,身处何地,都能与我院配合。
第七条 进修人员来院后,均需先试行工作一个月,科室可根据其业务能力、生活等问题提出意见,不能胜任进修者,经医院批准,可终止其进修,退回原单位。
第八条 爱护公物,不损坏和转让宿舍内公共财产(如床、桌、椅等),凡发现故意损坏或大意丢失者按物品新价罚款或赔偿,租用公物需缴纳押金。
第九条 进修时间为3-12个月,进修费为600元/月/人。
第十条 进修人员报到时间,山东省外进修人员报到每年接收四期,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第一个周安排进修人员报到;山东省内进修人员报到每月第一个周安排。逾期1周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进修资格。进修生来院报到,需一次性交齐进修费,中途退学不退回进修费;进修期间不安排探亲假;病假1个月以上者,可回原单位休假;病假、事假者,进修期须顺延。
第十一条 在医院官网下载填写进修人员申请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官网,进入医疗护理常用下载,下载医药卫生人员进修申请表)、进修申请表连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其他相关人员(放射、母婴等)证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省外进修人员将材料发送邮箱yzk50917[at]163[dot]com,省内进修人员持上述材料可直接来院办理进修,若发现材料存在造假与事实不符等情况,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为“中医”者需由选送单位出具该进修人员在原单位从事和进修科室相同专业及工作年限的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十三条 进修结束,经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医务部负责医疗、医技人员的进修管理工作,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安排进修人员。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我院医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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