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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1-05-10 16:05 供稿: 摄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本院就诊的患者,无论其国别、年龄、性别、政治地位、经济状况、智力状况、教育程度、民族、宗教、婚姻状况和付费方式,都享有以下权利:

 1、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索赔权、要求惩戒权。

 2、得到周到、舒适和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

 3、得到主管医生、责任护士和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有关信息。

 4、得到有关诊断、病情、诊疗措施、手术过程、医疗风险、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必要时指定一位代理人,作为上述内容的被告知者。

 5、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制定和实施治疗计划,参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包括终止抢救和停止生命支持治疗的选择等。

 6、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选择拒绝治疗或选择自动出院,但无权要求不恰当的或医学上尚不可能的治疗或服务。

 7、同意或拒绝与治疗相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8、要求医院在其服务范围内,对其合理的服务需求作出适当的反应。

 9、要求个人隐私得到尊重。医院在进行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时要满足患者合理的隐私需求。如病房内使用床帘;与患者治疗无直接关系者,必须取得患者同意方可在场。

 10、要求保密个人以及与治疗有关的所有内容及记录等信息,与治疗无关的人员在使用病历前需得到医务部同意。

 11、在安全的场所接受治疗,受到礼貌对待,并有权接受保护。

 12、得到出院后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方面的信息。

 13、按有关法规可以复印门诊病历,除病程记录和会诊报告外的住院病历。

 14、在符合医院探视规定的情况下,指定来访者。

 15、要求知晓医院的服务内容和有关的规定。

 16、无论付费方式如何,患者均可以要求核对其帐单,并得到合理的解释。

 17、有抱怨的权利,医院有关科室接待抱怨或投诉并记录内容,告知已采取的措施。

 18、有寻求院外专家或机构会诊的权利。

 二、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理想的治疗效果,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患者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

 2、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4、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5、因病情需要接受强制性治疗(急危患者、传染病、精神病、戒毒等);

 6、配合医院实习生和见习生的教学工作;

 7、如果存在语言障碍,要告知有关工作人员以取得帮助;

 8、爱护公共财物、医院设施和仪器;

 9、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10、只带住院必需的个人用品和衣服,并对这些物品的安全负责。

 三、医院所有员工都有责任让患者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1、“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应张贴在各护理单元、住院大厅、门诊大厅等显眼、适当的位置,以方便患者阅读。

 2、患者入院时,由责任护士向患者解释“患者的权利和义务”,让患者签名后保存在病历中。

 四、医院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以利于员工明确在保护患者和家属权利方面的职责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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