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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医疗医技进修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10 17:16 本文来源: 医务部 供稿: 摄影:

为使进修人员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和学习,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参照医院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来本院进修的医疗医技人员基本条件如下:(1)医师:原则上只接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医联体成员单位,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且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2)医技人员:原则上只接纳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学历,从事拟进修的专业二年以上的医疗技术人员。

第二条    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必须认真学习并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着装,佩带工作牌。进修人员应按期完成进修学习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结束,否则不予办理进修结业证书和个人鉴定。

第三条    遵守医德,自觉做到廉洁行医。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病人或其家属的“红包”、财物或接受宴请。不得在医院任何场所(包括宿舍)接待医药代表,索取或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手续费、劳务费等。违者除责令当事人退还钱物外,并取消在本院的进修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向选送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条    不得以权(医)谋私,不得开人情方、大处方,不得开人情假条,不得出具假证明或假报告单,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检讨或取消在本院的进修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向选送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条    进修人员必须做到服务热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举止规范,耐心解答病人疑问。如不遵守我院的诊疗操作规范或因为服务态度差,而造成医疗纠纷或不良影响的,被病人或其家属投诉,经查实者,第一次给予严肃警告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第二次则取消在本院的进修资格。

第六条    在医疗过程中,要坚守岗位,严守医责,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取消在本院的进修资格,并向选送单位进行通报。对于在进修期间发生的与进修人员相关的医疗纠纷,进修人员必须保证在进行医疗事件的处理或医疗事故的鉴定过程中,无论何时,身处何地,都能与我院配合。

第七条    进修人员来院后,均需先试行工作一个月,之后根据其工作能力,由指导教师提出,科室主任批准,医务部审查备案后,医师可授予处方权,医技人员可参加相关操作。不合格者不授予上述权利。来院后二个月内如表现确实不符合要求,科室可提出意见,经医院批准,可终止其进修,退回原单位。

第八条    爱护公物,不损坏和转让宿舍内公共财产(如床、桌、椅等),凡发现故意损坏或大意丢失者按物品新价罚款或赔偿,租用公物需缴纳押金。

第九条    进修时间原则上定为3-12个月,进修费为500元/月/人。

第十条    进修人员应按时报到,逾期1周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进修资格。进修生来院报到,需一次性交齐进修费,中途退学不退回进修费。进修期间不安排探亲假。病假1个月以上者,可回原单位休假。病假、事假者,进修期须顺延,顺延期间,医院不负责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进修结束,经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医务部医政科负责医疗、医技人员的进修管理工作。凡要求到本院进修的人员,应填写本院“进修申请表”,经医政科审核同意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接收。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安排进修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我院医务部医政科负责解释。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规定,充分理解并自愿遵守执行。

                         进修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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