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职工互助基金使用办法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职工互助基金使用办法
(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科学规范使用职工互助基金,建立基金使用的良好机制,更好的发挥互帮互助、风险共担的功能,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一)困难救助
1、职工身患大病、重病或受到严重人身损伤,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较重。
2、职工遭遇意外事故身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3、职工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
(二)发生非责任性医疗纠纷,个人负担较重。
二、救助标准
(一)困难救助
1、职工身患大病、重病或受到严重人身损伤,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较重。
(1)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和因病假扣减的工资总额在1个季度工资收入以下的,不予救助;
(2)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和因病假扣减的工资总额在1个季度工资收入(含1个季度)以上、2个季度工资收入以下的,超过1个季度工资收入的部分,救助60%;
(3)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和因病假扣减的工资总额在2个季度工资收入(含2个季度)以上、3个季度工资收入以下的,超过2个季度工资收入的部分,救助70%;
(4)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和因病假扣减的工资总额在3个季度工资收入(含3个季度)以上的,超过3个季度工资收入的部分,救助80%。
(5)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职工遭遇意外事故身故一次性救助2万元。
3、职工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经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一事一议,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救助。
(二)发生已定性的非责任性医疗纠纷,需要个人赔付。
1、个人赔付额度在2万元以下的,不予救助;
2、个人赔付额度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救助50%;
3、个人赔付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超过5万元的部分,救助65%;
4、个人赔付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超过10万元的部分,救助80%;
5、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救助程序
1、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填写《互助基金救助申请表》。
2、每年12月1日之前将《互助基金救助申请表》上交到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3、困难救助者:住院费用明细表、出院证明、门诊大病病历、各种缴费单据中自费部分明细(挂号费除外)及累计数目、工资数目发放证明。
4、其他申请困难救助者:相关证明。
5、非责任性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鉴定性质,出具赔付缴费单据及相关证明。
6、12月6日以前完成各项申请的汇总和审核,经监督委员会审计后提交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定,确定互助基金救助名单及金额并公示7天。
7、公示日过后,如无异议,由财务部发放救助。
四、余额基金管理
1、根据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关于职工互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建议,每年从职工互助基金中取出原标准募集的一个月总额,用于政府主导的各种捐款。
2、当职工互助基金余额达到300万元时,职工互助
基金募集标准减半;当职工互助基金余额低于100万元时,重新按照原标准启动职工互助基金募集。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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