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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12 16:49 本文来源: 工会 供稿: 摄影: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解决特殊职工实际困难,共同抵御医疗风险,提高职工的团队精神,增强医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经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建立职工互助基金,开展职工互帮互助活动。

第二条  凡医院在职职工均须参加职工互助基金项目。

第三条  为了妥善管理、使用互助金,医院设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对互助基金实施严格、规范的管理。委员会委托医院财务部开设互助基金专门账户,实行款项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职工互助基金的使用遵循四项原则:救急为主,济困为辅的原则;科学测算,集体讨论的原则;发放透明、账目公开的原则;收支平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互助基金来源和方式

第五条  互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职工出资:参加互助基金活动的职工交纳的互助费;

(二)医院出资:院方按照职工缴存的总额,给予1:1的匹配资金;

(三)院内外单位及个人的专项捐赠;

(四)互助基金自身的增值和积累。

第六条  职工互助费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一)职工互助费由财务部按月从工资中代缴代扣。

医疗类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每月分别缴纳30、60、90元;护理、药剂、医技类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每月分别缴纳20、40、60元 ;  

行政后勤类人员:按照初级(科员)及以下、中级(科级)、高级(处级)职称,每月分别缴纳15、30、45元 。

(二)离职职工于解除人事关系当月注销其互助基金活动资格,已注销资格的不再享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费不予退还。退休职工享受缴费年度互助待遇,退休次年度自动终止。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救助对象

第七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互助基金的补助。

(一)职工身患大病、重病,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高,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职工遭遇意外事故身故或受到严重人身损伤,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三)发生非责任性医疗纠纷,赔付额度较大,个人负担较重,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职工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给予帮助。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互助基金资助

(一)申请补助的职工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欺诈行为者。

(二)因打架、斗殴等触犯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自虐、自残、自杀、吸毒、酗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互助基金无力承受时,暂时停止互助基金活动。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赔偿。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互助基金资助时,应填写互助基金资助申请表,需在每年12月1日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互助基金资助申请。医疗补助者同时提交本人有效票据及证明材料(住院费用明细表、出院证明、正规发票)。特殊情况随时办理。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2月6日以前完成各项申请的汇总和审核,并提交委员会进行审定,确定互助基金补助名单及金额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成立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为加强管理,下设办公室,由工会、人事部、财务部、医务部、护理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修改、完善医院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掌握互助基金收缴及使用情况,按本办法制定的各项政策条款对互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三)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对本年度职工提交的互助金资助申请集中进行审核,讨论研究决定。

(四)委员会每年向职代会联席会议作一次互助基金收缴使用情况汇报。

(五)对发生的特殊情况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六)监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具体负责资金和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具体负责核实和汇总救助申请,提交委员会审定。

(四)具体负责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五)与组织人事部和财务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人员变动情况和互助基金发放情况。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基础档案。

(七)负责对基层工作进行指导。

(八)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委员会资金核算机构及职责

医院财务部受委员会委托开设专门账户,人事部和财务部设专人管理,负责互助基金的收缴、管理、发放,每年结算一次,向委员会提交互助基金收缴使用情况报表及报表说明,向职代会联席会议做互助基金财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审核监督、职能监督和群众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监督;医院纪委、监察审计部等职能部门实行职能监督;医院职工代表以及全院职工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及相关特殊情况,由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次月实施。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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